| 南宁晚报讯(记者肖洋桂实习生张龙)8月1日起,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开始执行(以下简称“新《条例》”)。新《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私屠滥宰活动,最高可罚款20万元。
昨日,国务院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宣传贯彻新《条例》和下一步生猪屠宰管理工作重点,并要求各地在奥运期间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障肉食品安全工作。昨日,继电视电话会议后,南宁市商务局召集南宁市家禽屠宰管理处、屠宰场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举行座谈会。将对全市所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全面检查,逾期不合格的将被取消资格。
私屠滥宰
最高可罚20万
根据新《条例》,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销售注水肉
最高可领2万元罚单
根据新《条例》,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由工商、卫生、质检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两次以上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据新《条例》,定点屠宰厂(场)还应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的流向,等等。
南宁有157个
家畜定点屠宰厂(场)
据悉,目前南宁市中心区(不含乡镇)的边猪日供应量在2300—2600头之间。市中心区活猪供应由本地猪、区内猪和外省猪三部分构成,本地猪占市区屠宰生猪的8%—10%,区内猪主要来自防城港,约占市区屠宰生猪的60%,外省猪主要来自云南、贵州,占市屠宰生猪的30%—32%。
据悉,截至2008年3月,南宁市共有家畜定点屠宰厂(场)157个,其中,市区有家畜定点屠宰厂(场)45个。市区家畜定点屠宰厂(场)中,乡镇级定点屠宰厂(场)38个,占市区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的84.44%;机械化屠宰厂14个,半机械化屠宰场3个,手工屠宰场28个,机械化水平为2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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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翠玲
(南宁晚报) |